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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

提问人:崔磊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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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世明
    通世明
    一级注册建筑师 深圳威*建筑设计事务所

    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及条款,涵盖移交条件、程序及责任划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保修期内(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移交时需明确保修义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包括提交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等资料。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 明确竣工验收需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移交的核心依据。

    4.地方性规定(示例)

    - 如《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要求:移交前需完成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且工程资料需完整归档至城建档案馆。

    移交核心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保修责任:施工单位需书面承诺保修期内的义务。

    若需具体省份或城市的细则,可进一步说明需求。

    回复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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