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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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世明一级注册建筑师 深圳威*建筑设计事务所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及条款,涵盖移交条件、程序及责任划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保修期内(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移交时需明确保修义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包括提交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等资料。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 明确竣工验收需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移交的核心依据。
4.地方性规定(示例)
- 如《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要求:移交前需完成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且工程资料需完整归档至城建档案馆。
移交核心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保修责任:施工单位需书面承诺保修期内的义务。
若需具体省份或城市的细则,可进一步说明需求。
回复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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