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承装、承修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检修业务的企业。企业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承装、承修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承装、承修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电力承装、承修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电力承装、承修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电力承装、承修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持有电力承装、承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力量、设备状况、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能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