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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督管理办法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发布日期:2025-12-18 12:03:48 本文标签:监督管理 违反规定 监理 综合 资质 办法 处罚 措施 

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督管理办法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监理综合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监理综合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1. 监理综合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取得监理综合资质后,应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的工程监理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监理综合资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与考核,确保监理服务质量。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追溯体系,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3. 监理综合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合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 监理综合资质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1. 对于未取得监理综合资质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其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对于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其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或者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5. 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其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本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监理综合资质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力度。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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