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冈市工程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工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工程测绘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其信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工程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定期组织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测绘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工程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