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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建设及应急响应机制备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21 13:19:00 本文标签:盐源县 消防 指挥 调度 体系 建设 应急 响应 机制 

盐源县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建设及应急响应机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源县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盐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源县范围内所有消防指挥调度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应急响应机制的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 盐源县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建设及应急响应机制备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建设

第四条 盐源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县消防指挥调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确保能够高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条 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消防指挥中心:作为全县消防工作的协调和指挥中枢。

2. 通信网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3. 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决策。

4. 应急物资储备库: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物资供应。

5. 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预防与救援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预警预报系统,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第七条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灾害事故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 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联合行动。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或改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消防安全设计方案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重点单位将给予警告直至停止营业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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