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监理资质动态监管,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监理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监理资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
(二)人员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三)业绩情况:包括已完成的项目数量、规模、质量等。
(四)质量管理:包括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
(五)市场行为: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五条 监管方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抽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专项检查。
(四)举报核查:对社会公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 监管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制定检查计划并通知被检查企业。
(二)现场检查或资料审查。
(三)形成检查报告并反馈给被检查企业。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其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三)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监理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