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埔区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埔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在黄埔区内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需向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劳务派遣许可与管理
第七条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及岗位描述等信息。
第四章 劳务派遣合同与服务费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依法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同时,双方还应就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务派遗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已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则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