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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2 20:40:50 本文标签:资质证书 监理 管理 办法 

监理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 具有相应的业绩和信誉。

第七条 各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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