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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2-22 20:54:59 本文标签:企业资质 实施细则 龙岩市 工程 勘察 设计 管理 规定 

龙岩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岩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具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6. 拥有与所申请行业或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行业或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具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5.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6. 拥有与所申请行业或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 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

5. 技术装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专家评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可以向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时,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并使用有效的资质证书;

2.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3. 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且保持稳定;

4.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

5.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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