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知识

监理资质合并具体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3 18:08:08 本文标签:具体办法 监理 资质 合并 

监理资质合并具体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合并后的监理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公平竞争原则:在合并过程中,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场导向原则:依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合理调整监理资质等级结构。

二、合并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且注册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行业内的信誉良好。

(三)拟合并的两家或多家单位应在业务领域、技术能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关系。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拟进行资质合并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评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重点考察双方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三)公示公告:经审查评估合格后,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批准实施: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实施资质合并,并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合并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