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维护施工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维护施工行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维护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维护施工是指对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施进行的检修、试验、改造和扩建等维护性工作。
第三条 电力维护施工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电力维护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2. 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 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情况、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等。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则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取得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电力维护施工活动,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初次申请条件相同。
第十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或个人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电力维护施工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资质证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