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资质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白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白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是指对建筑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进行持续性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监管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企业: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4. 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5. 其他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等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
4. 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
5.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
6. 企业的业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质量等。
第六条 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1. 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
2. 抽查:对部分企业和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3. 网络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不合规行为。
第四章 监管程序与措施
第七条 对于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或项目,监管部门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2. 警告处分: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3. 暂停业务:对于多次违反规定且未及时改正的企业暂停其在白水县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业务。
4. 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依法吊销或撤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
2.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