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与所从事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设备设施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制度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应当按照证书载明的内容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人员、设备进行培训和考核,保持其技术能力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伪造数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