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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11 13:50:15 本文标签:黄石市 城市 设计 资质 管理 办法 

黄石市城市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设计质量,促进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优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设计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城市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城市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城市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实践经验;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申请城市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黄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城市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城市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资质使用与监督

第八条 持有城市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城市设计项目。

第九条 城市设计项目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城市设计方案在提交审批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黄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持有城市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黄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持有城市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等级的城市设计资质证书而擅自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由黄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城市设计资质证书的行为,由黄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等级的城市设计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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