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鹤壁市公路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鹤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的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鹤壁市公路工程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记录;
4. 拥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管理能力;
5.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 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 主要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
6.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资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七条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申请人是否进入现场核查阶段。现场核查由专家团队进行,主要检查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项目执行能力等。
第八条 经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鹤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鹤壁市公路工程一级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持有《鹤壁市公路工程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取得《鹤壁市公路工程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前需向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供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