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浦区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劳务企业的行为,提高建筑劳务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建筑劳务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应当向黄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企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黄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的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其原因并说明整改要求。
第三章 资质维护与监督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二)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四)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或变更情况。
第九条 黄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资质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二)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黄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取消或降低其已获得的建筑劳务资质等级;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或恢复其已获得的建筑劳务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黄浦区建筑劳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