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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绿化设计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19 18:13:10 本文标签:风景 绿化 设计 资质 动态 考核 管理 办法 

风景绿化设计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绿化设计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风景绿化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风景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风景绿化设计资质是指从事风景园林、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和居住区、商业区等私有空间的绿化规划设计的专业资格。

第三条 风景绿化设计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定期的考核与评估,确保持证单位和个人能够持续满足行业标准和要求,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风景绿化设计资质动态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设计方案的质量与创新性;

2. 设计方案的实施效果与可持续性;

3. 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4. 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客户满意度及社会评价。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设定,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动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考核前一个月,主管部门将发布考核通知,并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及时间安排等信息。

第八条 持证单位和个人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现场检查或远程评估。

第九条 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提交的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持证单位和个人将被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继续保留其资质;对于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取消其资质,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考虑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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