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港航道工程的资质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香港境内所有航道工程的资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香港航道工程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香港航道工程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业绩经验,并符合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 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4. 近三年的业绩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负责资质审批工作。审批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经审批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第三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八条 香港航道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甲级资质:适用于大型复杂航道工程项目,要求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记录。
乙级资质:适用于中型航道工程项目,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一定的业绩基础。
丙级资质:适用于小型简单航道工程项目,要求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和初步的业绩基础。
第十条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业绩要求由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资质持有者如发生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有权撤销企业的资质: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
2.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3. 连续两年未承接任何项目或未完成既定目标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其资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香港航道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