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条例,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电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及用电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
2.1 电力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三、安全管理措施
3.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
3.2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高风险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预防性维护。
3.3 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现场监护制度。检修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事故应急处理
4.1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
5.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6.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6.2 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