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设计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资质要求
1.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企业需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个人需持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2.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乙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除大型复杂项目外的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丙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小型简单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
3. 个人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资格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二级资格人员可以独立承担除大型复杂项目外的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三级资格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小型简单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任务。
二、申报与审批
1. 申请企业或个人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计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书等。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3. 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名单。
三、监督管理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3.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以便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四、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黄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