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银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施工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拥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技术工人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三年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七)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原资质证书正本及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 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应当自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取得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及其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取得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取得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