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部署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漳建房〔2024〕9号)等有关精神,为落实好贷款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
2024年3月8日
漳州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部署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漳建房〔2024〕9号)等有关精神,为落实好贷款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漳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协调机制按规定程序将符合融资条件的项目推送金融机构、省协调机制,形成我市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白名单”。
二、纳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后续新增贷款(以下简称“开发贷”)的资金全额纳入监管,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芗城、龙文两区由市住建局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开发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行”)三方共同监管。
开发贷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属漳州辖区外金融机构的,应委托注册在漳州辖区内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贷款人为银团的,由主贷行作为监管行;贷款人为单个银行的,贷款人即为监管行。
“白名单”项目为原开发贷资金展期的,由原贷款人对开发贷资金进行监管,并加强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及时归还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
(一)借款人在提取开发贷资金前,应在监管行设立开发贷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住建部门、监管行三方签订开发贷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对开发贷资金实施共同监管。
(二)开发贷资金的发放
贷款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工程造价等合理确定项目授信额度。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
1.18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不含)为4200元/平方米;。
2.18层以上33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为4500元/平方米;。
3.33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为5500元/平方米。
借款人应制定开发贷资金使用计划,分批申请发放开发贷资金。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等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预售资金余额可以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的,暂停申请发放开发贷资金。贷款人根据住建部门审核意见依职责审核后将开发贷资金分批发放至监管账户。
(三)开发贷资金的使用
1.开发贷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工程进度款、管理费用、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投资,也不能用于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2.开发贷资金实行全额监管,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由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结合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核拨用款。用于支付建筑材料、设备、工程进度款的,款项需按规定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银行账户。
3.开发贷资金拨付。由借款人向住建部门提出开发贷资金用款申请(附件2),经住建部门审核后交由监管行进行审查,监管行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给出审查意见,审查无误后予以拨付用款,监管行要做好开发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登记和监测。
4.“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严格按照各地现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预售项目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可用于提前归还开发贷,或提请转入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费用。
5.为提高监管效率和资金安全,依托市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借款人、监管行应根据信息管理要求配合做好数据传输、录入等事项。
四、解除监管
开发贷全额结清的,在项目抵押物解押后,由监管行将贷款结清、抵押物解押等信息报送属地住建部门(芗城、龙文两区项目报送市住建局),监管账户自动解除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借款人应提供开发贷资金用途的佐证材料、项目销售情况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等,并配合资金监管。经查实存在挪用资金的,由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监管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开发贷资金的日常监测、跟踪和贷后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对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资金被挪用的,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实施问责及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漳州市“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监管协议
2.漳州市“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漳州市“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住建部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监管行):
丙方(借款人):
根据《漳州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为确保融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项目融资贷款资金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物情况(土地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二、丙方在乙方开立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账号:)作为该项目融资贷款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业务。丙方办理资金划拨时,必须到柜面办理。
三、丙人应制定开发贷资金使用计划,分批申请发放开发贷资金。甲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项目资金需求等予以审核同意后,乙方审核后将开发贷资金分批发放至监管账户。
四、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工程进度款、管理费用、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投资,也不能用于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五、乙方收到甲方批准的贷款资金使用申请表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给出审查意见,审查无误后予以拨付用款,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登记和监测。
六、项目贷款资金全额结清的,在项目抵押物解押后,由乙方将贷款结清、抵押物解押等信息报送甲方,监管账户自动解除监管,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日常监测、跟踪和贷后检查,主动防止资金被挪用。若乙方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资金被挪用情况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实施问责及行政处罚。
八、丙方有义务提供贷款用途的佐证材料,并配合贷款资金监管。对存在挪用资金情况的,将对该丙方及项目进行全市通报,并进行业务限制措施。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壹份。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漳州市“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监管银行 | 账号 | |||||
账户余额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申请金额 |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申请用途 | ||||||
收款单位 | 账号 | |||||
申请理由: | ||||||
上一次申请款项使用情况: | ||||||
监管部门意见:同意从该账户支付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用于不同意用款申请。其理由是: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申请表一用一表,即不同用途的资金申请需分别填报。 |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1579357429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