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8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日第一次修改,2021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规定“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现因黄光觅等747户准购家庭存在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我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在政务信息网发布《关于取消黄光觅等747户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公示》,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家庭,异议期满未收到异议。我局已按规定取消该747户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其家庭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作废。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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