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环委〔2023〕3号)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监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集中处理率。监督指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治理成效。
二、负责城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督促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抓好《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的落实。
三、负责绿色小区创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负责公园城市建设。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来源地址:https://szjj.leshan.gov.cn/szfcxjsj/tzgg/202403/3ae5ffbc2a4847b997599be7a6d590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