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具体内容 |
通信地址 | 新疆阿图什市天山路东20院克州联合办公楼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
邮政编码 | 845350 |
电子邮箱 | 462117671@qq.com |
举报电话 | 0908-4226852 4223131(传真) |
举报奖励范围 | (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存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获得举报奖励条件 |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克州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不予奖励 事项 | (一)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政府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不含举报谎报、瞒报事故); (五)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
现金奖励 办法 | (一)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最低奖励3千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
法律责任 |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来源地址:https://www.xjkz.gov.cn/xjkz/c102098/202404/5b7e55434fd54ad9957ee3066d0bbe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