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府办发〔2021〕1号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93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着为老百姓办成事的宗旨,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原则,对加装电梯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联合审查,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体现加装电梯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组织实施
(一)会议准备
1.加装电梯申请人向市加梯办申请联合审查,还需提供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地基基础、钢结构专业资质)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
2.市加梯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区分局)、抚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3.联合审查会议每周召开。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形式可视情采取线下或线上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二)联合审查
1.各参会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对加装电梯的合法性、安全性等要素进行审查,在《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会议记录》上签署明确意见。
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加梯办告知申请人其不予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申请人完成修改,申请人完成修改后,再行申报;如果无法修改,由市加梯办根据不同意该方案的部门意见,负责解释工作。
(三)出具意见
1.对于联合审查会议上通过审查的加装电梯申请,市加梯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
2.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加梯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不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
三、相关要求
(一)联合审查是着力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放、管、服”的实践探索,是各部门协同工作的检验。各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此项工作。
(二)各部门应细化责任、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完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统筹谋划、监督落实。
(三)联合审查参会人员应充分准备、会议上应提出明确意见。严格落实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并办结。
附件:1.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
2.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不予
通过告知书
3.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会议记录
附件1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意见书
档案号: 项目编号:
:
你们申报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小区 幢(号) 单元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收悉,经现场踏勘并根据 年 月 日联合审查会议精神,同意该申请。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
档案号: 项目编号:
:
你们申报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小区 幢(号) 单元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收悉,经现场踏勘并根据 年 月 日联合审查会议精神,认为该申请存在不符合要求之处,决定不予通过。
不予通过原因: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会议记录
项目: 日期:
参会单位 | 审查意见 | 签字 |
市加梯办 | ||
抚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
市自然资源局 项目所在区分局 | ||
所在区街道办事处 | ||
配合审查管线单位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 | ||
结 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