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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09 07:49:25 本文标签:市人民政府 中心城区 抚州市 

抚府办发〔2021〕1号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93号)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着为老百姓办成事的宗旨,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原则,对加装电梯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联合审查,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体现加装电梯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组织实施

(一)会议准备

1.加装电梯申请人向市加梯办申请联合审查,还需提供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地基基础、钢结构专业资质)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

2.市加梯办组织市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区分局)、抚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3.联合审查会议每周召开。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形式可视情采取线下或线上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二)联合审查

1.各参会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对加装电梯的合法性、安全性等要素进行审查,在《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会议记录》上签署明确意见。

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加梯办告知申请人其不予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申请人完成修改,申请人完成修改后,再行申报;如果无法修改,由市加梯办根据不同意该方案的部门意见,负责解释工作。

(三)出具意见

1.对于联合审查会议上通过审查的加装电梯申请,市加梯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

2.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加梯办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不需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

三、相关要求

(一)联合审查是着力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放、管、服”的实践探索,是各部门协同工作的检验。各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此项工作。

(二)各部门应细化责任、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完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统筹谋划、监督落实。

(三)联合审查参会人员应充分准备、会议上应提出明确意见。严格落实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并办结。

附件:1.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

2.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不予

通过告知书

3.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会议记录

附件1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意见书

档案号: 项目编号:

你们申报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小区 幢(号) 单元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收悉,经现场踏勘并根据 年 月 日联合审查会议精神,同意该申请。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

档案号: 项目编号:

你们申报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小区 幢(号) 单元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收悉,经现场踏勘并根据 年 月 日联合审查会议精神,认为该申请存在不符合要求之处,决定不予通过。

不予通过原因: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抚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查会议记录

项目: 日期:

参会单位

审查意见

签字

市加梯办

抚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市自然资源局

项目所在区分局

所在区街道办事处

配合审查管线单位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