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民建房安全,近期,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宜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农房带图审批、工匠选用、建房公示等要求纳入了农民建房审批内容。我们摘取了与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相关的重点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房前:审批要图纸,工匠要合格第十四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严格落实村民建房“一证一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制度,凡未审批的,一律不准建房。严格实行带图审批,将农民建房施工设计图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选用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其中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三)施工人员信息是否真实,乡村建设工匠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为村民本人签字等。
第二十二条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村民自建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鼓励建房村民、施工方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降低施工安全风险。
二、建房中:施工要按图,安全要到位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当加强村庄农房风貌管控,推广村民易于接受的农村特色建房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选择使用,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传统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选用符合传统建筑风貌的设计图集。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应结合乡镇实际,体现村貌特色,符合风土人情,遵循实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环保、节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强化建房批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实行“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制度。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包含施工图的建房公示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建房工匠是否培训合格;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等。对超层、超面积、风貌严重走样等未按审批方案建设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三、竣工后:验收要申请,登记要及时第二十四条 建房完工后,农户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宅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范围、面积、“四至”等规定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建设住宅。对符合要求的,自验收通过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批准选址新(迁)建住宅的,自乡镇人民政府验收通过之日起90日内自行拆除旧房,传统建筑除外,原农村宅基地交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和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持原农村宅基地收回或者拆除等证明,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特别提醒:这些“红线”不能碰!第二十六条 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改扩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公职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职不力、推托不办、拖延迟办等行为,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调查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负面清单。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zcjd/202512/f8d30ad304404dd0bba5ddd308b22f9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