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 2024 〕 7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盈之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万家丽中路二段 8 号华晨世纪广场第 2 、 3 栋 1205 、 1207 房(集群注册 19226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R5GL2X4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24 年 1 月 16 日,长沙市雨花区德奥悦东方 9#-12#栋业主到本机关上访,本机关在信访调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你单位为德奥悦东方 9#-12# 栋项目施工单位。 2024 年 3 月 6 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依法依规做好德奥悦东方工程投诉信访事件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复查),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结果为 “ 不符合 ”;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4 年 7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 2024 〕 56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湘 JZ 安许证字 〔2021〕004615)20日 。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 3 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7 月 22 日
原文地址: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xzzfzl/shgs/xzcf/202407/t20240724_333630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