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减负〔2021〕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原文地址:http://cjw.ezhou.gov.cn/zxzx/gsgg/202511/t20251110_7330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