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20日期间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023年4月20日,收到涉及本次公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意见5条,采纳情况见附表。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公示意见汇总
序号 | 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民回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修改内容及意见回复 |
1 | f*市民 | 想了解一下该《管理办法》是否存在关于民众如何参与保护的有相关渠道;建议在该《管理办法》里增加一条或第三章保护里加上一些关于民众如何保护的具体条例,加强民众参与感。 | 采纳 | 作为参与日常保护的群众,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提出“任何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或者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于参与渠道,后续将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文件进行介绍,期待您持续关注。 |
2 | 叶*市民 | 1.应该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不宜采用过多的新式建筑。 2.需要增强大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 | 采纳 | 1.在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保障办法中增加了对历史建筑价值、保护利用管理要求进行宣传引导的措施要求(第二十六条)。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原则、措施,后续将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文件进行介绍。 2.我局将联合文旅、教育、广电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历史建筑价值、保护要求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科普工作,期待您持续关注。 |
3 | f*市民 | 想了解是否有民众如何具体参与保护历史建筑的渠道,建议开通相关渠道;建议加强相关历史建筑保护知识宣传。 | 采纳 | 作为参与日常保护的群众,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提出“任何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或者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于参与渠道,后续将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文件进行介绍。 在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保障办法中增加了对历史建筑价值、保护利用管理要求进行宣传引导的措施要求(第二十六条)。我局也将联合文旅、教育、广电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历史建筑价值、保护要求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科普工作,期待您持续关注。 |
4 | 李**市民 | 1.政府、部门在保护的同时,游客也应该有自己的职责,比如说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不随意破坏等等。从法律层面规范游客个人的行为,让政府、部门和个人共同保护历史建筑。 2.在第四章活化利用中,可增加一条: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拯救历史建筑行动”宣传,可通过短视频、纪录片等形式吸引外界关注,以奖代补,吸引群众参加。 3.把握好最小干预,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历史建筑适度开发。 4.对历史建筑展开一系列创新发展,如将历史建筑实物化,生产一系列的周边产品。让游客在浏览历史建筑的同时,也能收藏历史建筑。 | 采纳 | 1.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提出了个人保护职责和义务。根据建议,在第三章第十二条,单独重申了保护要求,并对应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违法处罚办法。作为参与日常保护的群众,包括游客,都受相应条款制约。 2. 宣传方面,在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保障办法中增加了对历史建筑价值、保护利用管理要求进行宣传引导的措施要求(第二十六条)。另外我局也将联合文旅、教育、广电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历史建筑价值、管理要求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科普工作。 3.本《管理办法》就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要求作出基本规定,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原则、措施,后续将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文件进行介绍,期待您持续关注。 4.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补充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创意产业的内容。 |
5 | f*市民 | 我想知道对于民众如何具体参与保护历史建筑,是否可以开通相关渠道,且现今越来越多人对于历史建筑保护意识仍是匮乏的,是否可以进行相关知识宣传。 | 采纳 | 作为参与日常保护的群众,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提出“任何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或者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于参与渠道,后续将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文件进行介绍。 宣传方面,在本《管理办法》第五章保障办法中增加了对历史建筑价值、保护利用管理要求进行宣传引导的措施要求(第二十六条)。我局也将联合文旅、教育、广电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历史建筑价值、管理要求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科普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