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速看!《漳州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发布!

发布日期:2025-12-22 17:05:13 本文标签:漳州市 商品 厂房 开发 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支持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日前,我市出台《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以下简称《办法》),从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项目开发管理、项目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细则,建立规范化监管制度,助力提升企业开发生产效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明确适用范围及核心定义

《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其他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办法》明确了商品厂房、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等核心定义。其中,商品厂房是指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可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不包括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为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从事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商品厂房开发经营则指开发企业进行商品厂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整体或分割销售商品厂房等经营行为。

强化开发企业与项目管理

开发企业管理方面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外商投资的开发企业还需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资质核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开展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活动。

项目开发管理方面

《办法》从企业报批开发建设、新建项目用地出让、存量国有工业用地批转、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登记等相关方面做出详细的程序规定:

开发企业需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发建设,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按已批规划指标和方案建设。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且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可分割销售等内容。存量国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进入商品厂房开发市场的,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要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缴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按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楼盘表管理及不动产首次登记,转让在建厂房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相关交易规定办理。

强化项目销售及后续管理

销售管理方面

根据《办法》,拟销售的商品厂房应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幢、层等固定界线为基本销售单元。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各自在厂区管理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值得一提的是,商品厂房出售对象为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商品厂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据福建省及漳州市相关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执行,配套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不得销售。

后续管理方面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商品厂房交付、工业项目及企业入驻后园区管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着力完善商品厂房的管理保障机制。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规范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秩序、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文稿来源:市局市场科、市房产交易中心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8-06/1641874753.html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