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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建局联合多部门以约谈为“警示棒“敲响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警钟

发布日期:2025-12-23 03:30:46 本文标签:贵阳市 房地产 联合 多部 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网络平台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10月30日,市住建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观山湖区住建局、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群众投诉问题整改不力、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履行核验责任与未按规定备案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合作、与不具备房地产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签订商品房分销合作协议、违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问题,约谈贵州爱房带客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要求相关企业严格对照《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挖问题根源,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提升经纪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构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下一步,住建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整改不到位或仍存在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从严查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营造更加透明、规范的房地产交易环境。

附通报问题涉及的主要法规条文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三十六条: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六条: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实名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执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执业信息卡实名执业。

第二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卡信息及真实房源证明材料,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后给予发布。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备案、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未取得执业信息卡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原文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gzdt/202511/t20251106_8892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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