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招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熟悉所参与评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系统操作;
(四)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人代表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行为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担任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组长;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招标人代表信息在评标开始前被泄露;
(二)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应当在评标专家抽取前,在交易系统上传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社保资料、任职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招标人代表资料应当于项目开标后第二日推送至电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存档备查。
五、招标人代表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六、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未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公开披露其不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025年9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wjtz/202509/t20250917_388013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