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城配征告字〔2025〕第1号
被征收人:六盘水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75号(名都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马黔生
你公司建设的名都商业大厦项目,建筑面积26869.47平方米,其中住宅17197.27平方米,经营性房屋9672.2平方米,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住宅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515918.1元、经营性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83610元,合计999528.1元,已缴纳200000元,未缴纳799528.1元。我局已多次向你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现我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及《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99528.1元,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特此通知。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zjj.gzlps.gov.cn/gzdt_43007/tzgg_43009/202501/t20250123_866773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