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呼伦贝尔: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23 08:20:25 本文标签:呼伦贝尔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轻微 免予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项)
序号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配套监管

措施

1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 、 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2建筑业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 、 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60号令公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 、 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4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修订)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 、 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5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2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与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 、 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6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53 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32号 令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7 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 167 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50 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与相关企业 (当事人) 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 (当事人) 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 施

7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50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0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 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与相关企业 (当事人) 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 要求相关企业 (当事人) 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 施

 

原文地址:http://zjj.hlb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542783.html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