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按照《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商丘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市监〔2023〕11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商建〔2017〕121号)和《商丘市建设工程“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商建〔2017〕122号)文件,作如下修改:
《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商建〔2017〕121号)
一、将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科,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和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二、删去第九章第十九条。
三、将第十一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商丘市建设工程“建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商建〔2017〕122号)
一、删去第六章第十七条。
二、将第八章第二十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科,具体负责市“建设杯”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在另行发文。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zjj.shangqiu.gov.cn/zwdt/tzgg/content_258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