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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5-12-23 15:22:55 本文标签:防城港市 第一批 城镇 燃气 领域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安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并集中公布了2025年以来我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请各燃气经营企业、施工企业及燃气用户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用气,共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燃气经营者检查发现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防城区某店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过长等重大安全隐患。经查,为该用户供气的燃气经营者对检查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后,未按规定书面告知用户整改措施,并继续供气给该店使用。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某燃气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3月,防城区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从重处罚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燃气经营者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制定落实燃气管线保护措施,擅自挖掘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3日,位于防城区环岛东路检查站附近的燃气管道被勾机挖破,挖破约10×15cm的破损点,造成燃气大量泄漏。经燃气公司全力抢修,约6月23日19时抢修完成恢复通气,本次事故造成沿线用户停气约五个小时,未造成人员伤亡。本事故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组织管道经营企业开展现场勘验,未落实好燃气管道第三方保护责任,施工单位擅自挖掘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施工单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防城区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C211.50.4项的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何某某)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案例三:某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5日,防城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燃气经营者将液化气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废弃的旧供应站址,且缺乏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燃气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C211.46.5项“较轻”的裁量基准,防城区燃气主管部门对该燃气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原文地址:http://zjj.fcgs.gov.cn/zwdt/t25886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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