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系统运维单位:
为确保商品房信息安全,保障我市商品房信息安全、系统有效运行,促进使用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信息是指购房人及共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项目名称、面积、金额等隐私事项,包括认购协议、网签合同等签订的书面材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建立健全房地产领域商品房信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廉政教育。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商品房系统安全运维、系统权限管理以及技术人员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莒县、五莲县住建局负责各自商品房系统安全运维、系统人员权限管理以及技术人员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网络安全工作、系统权限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承销机构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企业内部及销售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廉政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分级限定工作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系统使用权限,做好系统登录、使用做到留痕备查。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应与辖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企业及商品房承销机构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加强销售台账管理,分级限定人员权限。
五、所有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等人员,对所接触和知悉的技术资料、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擅自留存、发表或使用。
六、所有接触到国家秘密资料和商品房信息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商品房信息安全,仅用于所从事的商品房业务。除本岗位正常业务外,不调取、查阅与业务无关的商品房信息、资料,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国家秘密。不复制、摘抄或私自留存一切国家秘密资料和商品房信息等重要资料内容。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通讯中泄露相关重要资料,不在与工作无关场所谈论有关内容。
七、离岗时,应主动申请禁用商品房信息相关系统账户。对在岗期间留存的商品房信息、资料,主动上报原所在科室负责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负责人、系统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在其监督下销毁。离岗后,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传播。
八、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九、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重要资料内容的,利用商品房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出现泄密、涉密、安全事故,承担相关处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jj.rizhao.gov.cn/art/2024/10/30/art_32695_103108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