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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建局关于征求《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24 16:20:04 本文标签:污水处理 征求意见 资阳市 处理厂 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7天(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30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期限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资阳市松涛路一段284号

邮  编:641300

联系电话:028-26633242

电子邮箱:2495300390@qq.com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7 月22日

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包含二级场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焚烧、填埋、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对各自承担的污泥处理、处置环节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或处置;不能自行处理或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污泥台账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和污染物监测;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防止因污泥引发环境事故。

第九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报城镇排水(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事故的能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应严厉追责和处罚。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支持跨地区转移生活污泥,特殊情况确需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生活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并向生活污泥移除地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生活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生活污泥产生地和处置单位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要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污泥处置报表定期报属地城镇排水(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场地、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未经处置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不具备相应污泥处置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的

(四)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其他未尽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的。

发生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城镇排水(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三章 污泥贮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污泥临时贮存能力,并采取措施确保污泥贮存不产生环境危害。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落实污泥产生、利用、处置各项管控措施,确保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并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工具应具有明显标识。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科学预判污泥产生量,合理规划排泥时间,并提前与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做好收运污泥的工作衔接。污泥运输单位负责调配运输车辆,确保污泥及时清运,不影响污泥产生单位正常生产运行。

污泥运输单位运输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

第四章 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审批,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三)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

(四)从事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理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五)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污泥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使用相对固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计量设施,对转移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污泥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同时对此负有监督和配合的责任,并可派员到计量设施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三条 污泥处置单位年接收污泥量不得超过污泥年设计处置能力(以设计含水率计)。

第二十四条 污泥处理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城镇排水(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对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以及污泥台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消除。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负责指导处理处置费用成本的测算工作。

(三)污泥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污泥处理处置经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泥运输单位运输资格审核和污泥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配合查处本地区污泥违法处理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 污泥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厂及出厂泥质及污泥处理处置副产品进行检测、跟踪、记录。检测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污泥管理台账、未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

(二)污泥处理处置不达标,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五)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或者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jsj.ziyang.gov.cn/contents/44/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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