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全市“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全市梳理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肃州区映雪园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问题
肃州区映雪园小区原物业服务企业于2024年8月底申请提前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但未向新物业服务企业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有关资料:小区监控、门禁、路灯等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资料;预收、代收有关费用的相关账册及票据。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的规定。
肃州区住建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企业未按期整改,肃州区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玉门市天昊小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小区内树木的问题
2025年5月,玉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接到天昊小区业主反映,称小区物业企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问题。中心立即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中心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确认该物业企业未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砍伐小区内多棵树木,违反了《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
依据《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之规定,玉门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物业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7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树木补植。
案例三:瓜州县中心嘉园小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
2025年11月,瓜州县住建事务中心会同瓜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瓜州县中心嘉园小区消控室1名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规定。
瓜州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塔县新城丽景小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问题
金塔县新城丽景小区因物业企业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服务质量不达标,引发居民多次投诉。金塔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接到反映后,多次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但其整改不到位,始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业主合理预期。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金塔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联合金塔县城市社区综合事务中心、西北街社区,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该物业企业事项进行表决。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决定解除与该企业的物业服务关系。目前,原物业企业已退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
上述案例,反映出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不到位、小区消防安全存在隐患、共有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影响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酒泉市住建局警示物业服务主体举一反三,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原文地址:http://zjj.jiuquan.gov.cn/zjj/c106845/202511/8b3a1908d21d40578b23fb61309ab2f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