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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呼和浩特业主委员会的禁止行为等相关内容

发布日期:2025-12-24 19:24:30 本文标签:物业管理 热点问题 问题解答 呼和浩特 委员会 

1. 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收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利益、报酬;不得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不得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不得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 问:业主委员会人数是否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产生?

答: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3. 问: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4. 问: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是多少年?如何进行换届选举?

答: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逾期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将自行中止。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

5. 问: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什么条件?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动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中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向物业服务人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7. 问: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地方公告?

答: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决定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原文地址:http://zfcxjsj.huhhot.gov.cn/zjdt/ywdt/202510/t20251022_1943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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