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
为做好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下简称“国债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电梯可以依本通知规定申请发放国债补贴。
(一)已收到区住建部门通知,明确已被列为拟获得国债补贴的项目。
(二)在2025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更换旧电梯,更新后的新电梯通过电梯监督检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更新后的新电梯的技术参数指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5〕52号,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52号文”)的要求。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已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项目入库,且为已获得国债补贴项目的申报单位。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国债补贴发放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式四份;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旧电梯、新电梯轿厢内照片各一份;
4.(旧电梯)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5.(新电梯)更新及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6.(新电梯)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能佐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52号文要求及在2025年12月31日前开工两个条件的)复印件一份;
7.(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8.(新电梯)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9.项目结算相关发票、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手写“承诺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在字样上盖公章。
(二)发放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
满足申请资金条件后,申报单位向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发放国债补贴的书面申请。
2.联合审核
区住建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国债补贴发放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
3.发放国债补贴
区住建部门在区财政部门的协助下,按人民币15万元/台电梯的标准将国债补贴拨付至申报单位。业主自筹资金或者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垫付了更新费用的,由申报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垫付的费用返还业主或者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
4.做好信息公告
为保障申报项目相关业主的知情权,申报单位在获批国债补贴申请后的10日内,应在项目所在楼栋的首层电梯口或显著位置张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国债补贴发放申请表》的复印件,向相关业主公开国债补贴资金的发放信息。
四、项目管理规定
(一)开工标准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开工:
1.项目所需电梯已签订采购、更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款项,电梯已进入生产阶段(由生产企业出具书面证明);
2.项目所需电梯已签订采购、更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款项,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
3.项目所需电梯已签订采购、更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款项,项目更新改造已实际开展(提供现场照片证明)。
(二)完工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确定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通过电梯监督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具体的完工期限以国家及省关于年度国债资金申报管理的有关通知为准。
(三)取消国债补贴情形
对经查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市住建部门将取消其申请国债补贴资格。
1.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业主依法表决同意更新的意见、工程造价预算等任何一份国债补贴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非法、无效,不符合客观事实,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之一的。
2.新电梯不符合参数指标要求的
更新后的电梯技术参数指标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52号文要求的。
3.项目不按要求开工或者完工的
在2025年11月1日前仍未签订电梯采购、更新合同的,未按国家及省通知时间完工的(同一单元多部电梯需先后实施更新的,不能成为未按时签订电梯采购、更新合同的理由)。
(四)档案管理要求
区住建部门要设立专项档案,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市场监管、区财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从建设到国债补贴资金拨付等全流程各环节涉及的资料的归档管理,形成“一梯一档案”,确保资料归档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五、其他说明
(一)如何申请支付部分国债补贴
如果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包含多台电梯,符合申请条件的电梯可以先行提交申请,申请支付该项目的部分国债补贴。
(二)如何分摊费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新电梯的,由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该单元所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的比例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筹资金更新电梯的,自筹资金的分摊方式由相关业主协商决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68250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