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涉及七章共计三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条件、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配售流程、售后管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完善内容如下:
1、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市民和新青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工薪收入等5类群体,以及在城市、县城和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住房困难的公职人员等4类群体。优先保障无房户,有房但住房困难户也可保障,住房困难指的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8平方米。
2、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户型分为单室、双室和三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20平方米,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
3、收购和配售配租的定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以及不超过5%的经营利润测算确定收购价格。在收购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贷款利息、交易税费、装修改造、完善配套设施费用、管理费用等合理支出和考虑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测算确定配售价格。
4、配售流程:配售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发布公告、购房申请、资格审核、确定选房顺序、手续办理、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5、封闭管理: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解读科室: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住保科
解读人:孟祥伟
联系电话:2918800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住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