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 财政部165号令)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将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为购房合同条款之一。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指导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交纳凭证),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三、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四、购房人首期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多层(7层以下,含7层):60元/平方米;
高层(7层以上18层以下,含18层):80元/平方米;
高层(18层以上):100元/平方米。
五、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并将本通知及时下发至各开发建设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住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