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自贡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局。(联系人:田路英;电话:2200735;电子邮箱:2846428793@qq.com)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自贡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规范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维护档案形成单位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
第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以利用为导向,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帮办等方式创新服务,为城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三)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四)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六)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七)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在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向档案形成、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利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介绍信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利用非涉密未开放城建档案:
(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专有部分或公共区域部分建筑物档案,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因小区改造、建设、维护需要,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其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城建档案的,应提供项目立项相关文件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三) 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或者政府审批文件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档案移交证明等文件。
(四)建设单位以外的参建单位利用项目中涉及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应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
(五)因诉讼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律师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调查令。
(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案件查办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档案利用必要性文件或者立案文件。
(七)受政府委托进行旧城改造、其他工程建设、资产评估等事宜的单位利用相关档案的,须出具政府委托批文;
(八)利用被拍卖建筑物档案的,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利用租赁建(构)筑物档案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十)参与已立项教学科研项目的,须提供教学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任务书等证明文件。
(十一)其它情形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经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必要时,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应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应简化手续,优先提供。
第九条 利用者提交的单位介绍信应载明利用者姓名、利用原因和范围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阅城市建设档案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其查阅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按相关程序审批后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以提供电子档案利用为主;确需利用档案原件的,须在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陪同下,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利用人私自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三条 接收进馆的工程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因评奖、验收等特殊情形确需借用档案的,由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借据,并经城建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外借。外借期间,利用单位应保障档案完整完好,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所借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需当面清点核实所归还的城建档案。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利用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人须按要求提供利用档案所需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应填写《自贡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如需复制档案,应办理档案复制手续。可复制的内容、数量、形式、载体,由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酌情决定。
第十七条 利用档案不得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须签订档案查阅利用保密承诺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原文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2032418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