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已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现面向公众开放市区(莲都区、丽水经开区)范围内配售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请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条件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34号)第三部分:
(一)保障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丽水市区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如符合申请条件,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的:
1.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莲都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性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市区批地建房。
(4)主申请人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丽水市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无欠缴、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或缴纳状态。
2.城市需要引进人才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限制,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经丽水市分类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丽水市区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无欠缴、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或缴纳状态。
(2)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记或已网签备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在市区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申请方式
轮候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办理。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通过注册登录丽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网页(网址:https://lhk.mohurdic.org.cn/662201.html

三、售后管理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34号)第五部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除购买本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
(三)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四)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依申请或按规定,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者由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封闭流转。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四、其他
按照“以需定购”“以需定建”的原则,视申请、轮候情况确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区域、面积、户型等开展房源筹集,按规定核定配售准价格,面向已入库轮候的家庭公开配售。具体以正式发布的配售方案为准。
五、咨询电话
丽水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0578-2610507(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78-2278318(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经开区建设管理部,0578-2991791(工作日8:45-12:00,14:15-17:30)。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3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原文地址:http://jsj.lishui.gov.cn/art/2025/9/4/art_1229286672_559826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