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协助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受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开展以下事项:
(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二)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委托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使监督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
原文地址:http://zjj.bynr.gov.cn/zjwtzgg/202512/t20251203_7303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