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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7 14:27:10 本文标签:以旧换新 兰州市 开展 住房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满足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匹配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原则,鼓励有意愿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购买商品房,实现“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政府对住房“以旧换新”给予实施购房补贴、优化个人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合理确定二套以上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以及公积金贷款等政策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商业银行为群众换购住房提供优质低价服务,推动一二手房买卖联动,共同为房屋换购赋能,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有意愿参与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兰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协会报名。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名单由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经过筛选后持续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换购模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旧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对旧房进行收购,收购旧房的价款抵顶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二)换购群众委托经纪机构出售旧房换购新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旧房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约定时限内予以出售,出售旧房价款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旧房换购新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以年为单位整租群众旧房,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金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四、换购流程

(一)提出申请。有意愿出售、出租旧房购买新房的换购群众,向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住房“以旧换新”申请。

(二)认购新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收购、租赁旧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旧房权属、位置、面积、户型结构、水电气暖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房屋是否可以“以旧换新”;经核查同意“以旧换新”的,换购群众选定商品房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协商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旧房市场价值或市场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收购、租赁价格。

2.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的,换购群众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旧房出售价格和代售时限,签订房屋代售居间协议,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代售;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

(三)磋商换购。换购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平等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住房“以旧换新”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以磋商后的旧房收购房款或租金抵顶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换购群众将旧房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的,旧房出售资金用于支付商品房购房款。

(四)不动产登记。房屋换购后,交易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因旧房在约定时限内未完成出售及未磋商一致等原因无法完成“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换购群众缴纳的新房认购金。换购交易达成的,评估费用由换购群众承担;交易未达成的,评估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应制定“以旧换新”优惠方案,对商品房价格优惠额度、品质承诺、认购金标准、交房期限等作出明确并公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主动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优惠方案,通过线上线下多重方式,优先推广“以旧换新”旧房出售,缩短出售周期;中介费用给予市场标准8折以上优惠。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房屋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商业银行应结合最新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换购群众提供当前市场最优的利率和首付比例方案,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放款速度。

(五)企业和商业银行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宣传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及具体优惠。

(六)各区县住建局协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价格优惠力度,引导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住房“以旧换新”提供优质低价服务,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zjj.lanzhou.gov.cn/art/2024/6/22/art_16292_1363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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