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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承建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中段南侧的农民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等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核准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面积9753.63平方米,应缴纳金额为780290.4元(大写:柒拾捌万零贰佰玖拾元肆角)。经我局函告催办,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我局依法作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兰配套费决字〔2025〕第006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620办公室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监管科。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jj.lanzhou.gov.cn/art/2025/9/30/art_11369_15622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