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移交给住建部门。为承接好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致使我市出台《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
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审批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原消防部门向住建部门有效对接,制定具体审查验收标准,明晰办事流程和要件;划分权责,对各县(市)区承接工作做好部署和安排,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一)职责划分
一是以现有建工管理区域作为市本级与连山区、龙港区消防管辖区域,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负责辖区内消防管理工作;
二是各县(市)区目前只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设计备案项目未抽中由各县(市)区城建局具体负责,设计备案抽中项目和设计审核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和批准;
三是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按现建工管理关系进行管辖。
(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工作
一是消防设计范围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执行;
二是新建项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三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名单由辽宁省住建厅具体规定;
四是对消防设计所需要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一是将消防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行联合验收制度;
二是依法依规确定验收范围和验收条件;
三是明确验收(备案)所需要件和资格条件等内容,规定办理时限及抽查比例;
四是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是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共享机制;
二是对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是建立并运行趋势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住建委



